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工业区一企业因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罚,罚款金额高达72万元!
2018年4月8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到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工业区现场勘察,期间发现一企业在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日(危险废物经营年度)期间危险废物的经营处置量超过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依法立案查处并于近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该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及其附件《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16)》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部分第二十七条: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涉及数量10吨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规定。随着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越渐加大,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开展各项环保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经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勿重蹈上述提及企业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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